2018-12-27  14:50:00

资助管理办法

深圳市海学堂公益基金会
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海学堂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资助程序,保证公益财产发挥最大效益,确保受助人及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所有的项目资助活动。

第二章  资助程序

第三条 本基金会会应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进行资助。

第四条  金会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五条 基金会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慈善财产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等内容,并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受益人应当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基金会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第七条 基金会对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 应变更或解除资助协议。

第八条 受助人须认真履行资助协议,应按照资助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使用资助款项。

第九条 本基金会对外进行资助应当确保公益性,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条 基金会在项目资助工作中应当明确自身对性骚扰的零容忍态度,向项目资助工作中的所有参与者强调不得实施任何性骚扰、性侵犯行为,并鼓励项目工作的参与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官员,供应商,尤其是受助人,在遭受性骚扰、性侵犯后时及时制止,事后及时向本基金会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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