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26  00:15:00

内部监督制度

深圳市海学堂公益基金会

内部监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深圳市海学堂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办事决策行为,确保民主、依法决策,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章   会议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按本基金会章程规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且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本基金会拥有监督权。

第三条 集体表决。参加会议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理事遇特殊情况下不能到会参加会议的,应向理事长请假。

第四条 会议召开由秘书处记录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形成后,需要由参会理事及监事审批确认。

章   民主决策制度

第五条 坚持民主议事、科学决策原则,重大决策作出前,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一经决策,不得随意改动。

第六条 理事会为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应需有一名员工代表参与会议,列席会议的员工代表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七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本基金会拥有监督权。

第八条 秘书长负责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秘书处实施理事会决议和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第九条 会议表决时可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海学堂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深圳市海学堂公益基金会的理事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第一届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自2018年12月15日起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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