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26  14:04:00

项目管理制度

深圳市海学堂公益基金会
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海学堂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公益项目的设立与运作,合理设计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和财产使用效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本基金会项目部是本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本基金会所立的项目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本基金会应当及时制定年度公益项目计划,并报请理事会审议。

年度公益项目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公益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六条 外部申请项目的立项,项目立项需提供项目提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项目内容、项目预算、执行时间表等。

第七条 本基金会接到项目申请后,由项目部进行审核。通过约谈、电话访谈、实地考察等方法对项目进行初审。

第八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其限定性捐赠协议中已明确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合理制定项目方案,并征得捐赠方同意。

第九条 基金会自设项目,注重自身特点和特长,扬长避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升项目效益。

第十条 特殊项目的立项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所有项目均需经过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按照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项目,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前要编写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严格合法合规实施项目,坚决杜绝违规操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禁徇私舞弊,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及联络项目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定期反馈执行和进展情况。

项目实施中,基金会项目部要监督项目运行情况,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资金专项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规、高效使用。项目接收的捐赠资金应全部进入本会账户,项目款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十六条 依据项目执行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分批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部和财务部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单位的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并向秘书处或理事会汇报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财务报告。

第五章   项目评估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以检查、调研、实地验收等形式及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随时向基金会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执行和反馈的结项书,理事会将对结项书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结果在对外公布前,须报经理事长同意,认为必要时可请示理事会同意。

第二十一条 所有项目文件由项目人员统一管理并放入档案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本制度解释权属基金会的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第一届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自2018年12月15日起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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