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26  13:29:00

人事管理制度

深圳市海学堂公益基金会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海学堂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员工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员工的员工管理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管理制度办理。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全体员工。

 

第二章  员工聘用制度

第四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除秘书长外,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聘用应遵守本制度第二章的规定。本基金会秘书长的聘用应另行参照本制度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聘用制工作人员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六条 工作人员聘用的程序、内容按如下程序执行:

1.  制定招聘计划。本基金会依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所需的工作岗位人员。招聘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审核前述人才需求,并制定具体的招聘计划细则。

2.  发布招聘信息。本基金会根据用人需求,在适合的招聘渠道发布空缺岗位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说明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应聘人员条件、报名方式等事项。

3.  受理申请。本基金会收到应聘人员申请后应及时回复应聘人员,并对其应聘申请予以受理。

4.  应聘人员的选定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等进行初审,完成第一轮初步简历筛选及第二轮面试筛选后,由秘书处负责聘用和解聘。

第七条 本基金会所聘人员确定聘用后,拟正式聘用的专职人员应当与本基金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未办理入职程序,不得视为建立劳动关系,基金会任何人员不得向未完成入职程序的人员交办工作。

第八条 本基金会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内包含试用期。试用期将根据岗位情况和劳动合同具体设置。试用期满后,基金会将对试用期内聘用人员的表现进行综合素质的评定,并给出是否通过试用期的评定意见。

试用期内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本基金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天数为基准,计算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第九条 聘用合同期满,如本基金会岗位确实有用人需要且受聘人员有意愿继续工作的,受聘人员应于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或提出书面请求,在对受聘人员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聘用合同。双方均未提出续聘请求,工作关系自动解除。

 

第三章  秘书长聘任制度

第十条 本基金会的秘书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二)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三)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四)具有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五)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七)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采用聘用制,秘书长由基金会公开招聘或理事会提名方式招募,人选、考核标准经理事会通过,方可正式订立聘用书。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     拟订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员工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和劳务协议

本基金会与每位符合录用为全职员工条件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严格按《劳动法》及本市有关政策,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合同期限

(一)本基金会规定新进员工的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况例外;

(二)员工(含新进员工)在本基金会合同第一次订立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三)本基金会在招聘录用员工时,不为员工支付给原单位赔偿费,不与员工之前工作单位发生任何关系。

第十六条 劳动争议

有关合同期间发生的劳动纠纷或争议,由本基金会秘书长与理事长共同出面调解,妥善解决。如内部调解无法解决的,双方可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工作时间与休假请假

第十七条 工作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休息日: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

工作时间:上午:10:00-12:00,下午:14:00-18:00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国家法定休息时间放假。

第十九条 加班与调休

(一)基金会不提倡加班加点,如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员工需事先向其上级申请并经上级批准,否则不构成加班。员工加班的,基金会将依法安排员工补休或向员工支付加班费,优先安排补休。。

(二)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开展如下工作视为加班:在办公室工作;赴外地出差;外出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其他假期安排

(一)申请假期应在休假前以书面方式提交员工的直接管理人或秘书长批准,并登记好假期登记表。假期申请的最小天数为半天。休假三天(含三天)以内的,至少提前七天申请;休假四至七天(含七天),至少提前十天申请;休假大于七天,至少提前二十天申请。未经批准的休假将视为旷工。

(二)年假

员工与本基金会法律建立劳动关系,并通过试用期的,可以享受中国法律规定的年假。

三)婚假、产假及陪产假

员工婚假、产假及陪产假天数及具体细则参照国家、广东省及深圳适用法律法规制定。

)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或岳父母去世,给予3天的有薪丧假。

第二十一条 考勤与缺勤

(一)本基金会倡导员工自我管理,原则上不进行每日考勤,但外出、迟到、早退等事件需主动向团队说明情况,不影响当天完成计划内工作。

(二)扣除员工应享有的假期外,当年总缺勤天数记入年度考核中,并视假期数量影响年度绩效评估结果。

第六章  薪酬及福利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员工的薪酬包括:

(一) 工资:根据担任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和本人的工作能力、工作经验、学历等综合资历确定;

(二) 绩效奖金:绩效奖金不作为日常工资的一部分;是基金会根据本基金会目标实现情况及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所给予的浮动性可变报酬;

(三) 补贴:用于补贴员工的工作和生活成本。

第二十三条 薪酬的发放:

(一) 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于每月15日前发放上一个月的工资;

(二) 补贴于每月15日前发放;绩效奖金于次年3月前发放;

(三) 工资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

(四) 绩效奖金和补贴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行政法规和当地工资增长水平,机构可对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第七章  绩效管理与考核方式

二十六条 考核方式

本基金会将根据岗位要求对职员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理事会考核。

考核是员工聘用、岗位确定、职级升降、薪酬增减以及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基金会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每位职员进行考核。

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

(一)基金会对考核不达标者,视为不胜任本岗位的工作,基金会有权进行培训或调岗。同时,基金会有扣发部分或全部绩效奖金,并且保留调整其基本工资的权利。

(二)若考核不达标者经过培训或工作岗位的调整,仍然不能通过相关岗位的考核,本基金会法律可以单方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十八条 考核申诉

为保证考核的客观公正、持续改善考核方法,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持有异议时,可在绩效面谈结束之后的三天内向本基金会提出申述,逾期视为认可考核结果。本基金会通过调查考证,一周之内给与反馈。

 

第八章  员工学习、培训与发展

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关注员工的生涯发展,为员工提供一定的个人成长与工作相关培训作为奖励。支持形式可能包括:

(一)以本基金会名义为员工组织、申请的外部学习机会,员工不需缴纳或仅需缴纳少量学习费用;

(二)员工利用自己休息时间进行学习,但本基金会提供了一定的学习费用支持,或者以本基金会名义申请了部分学习费用的优惠;

(三)在征得本基金会同意的情况下,员工自己申请的外部学习,但占用了正常的工作时间;

(四)本基金会自行组织的内部学习,或者本基金会邀请外部专家对员工进行的培训。

第三十条 每次外部学习机会,同时参与的员工不应超过3人(特殊情况另行商定),选择标准以学习内容和工作相关的紧密度为准,并综合考虑员工学习机会的均衡。

 

第九章  员工离职

第三十一条 员工离职性质

(一)员工个人申请辞职;

(二)合同期满离职;

(三)退休离职;

(四)解雇离职;

(五)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六)其他原因离职,如失踪或死亡等,特殊处理。

第三十二条 离职手续办理

(一)离职前,应按要求移交手头所有工作和本基金会所有资料、资产及物资,移交应在一周内完成;

(二)本基金会尊重个人意愿,在核准工作交接顺利后,尽快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三)离职交接完成后,由本基金会向社保部门申请将离职员工社保账户从本基金会转出,并通知本人;

 

第十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为保守本基金会秘密,维护本基金会权益,特制定本制度。全体员工都有保守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

三十四条 保密信息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基金会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本基金会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方向、规划、项目及决策;

1. 本基金会所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产品以及相关资料;

2. 本基金会主要制度;

3. 本基金会活动研发、策划、组织等所产生的活动方案、执行手册、管理手册等;

4. 本基金会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5. 本基金会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6. 本基金会所掌握的尚未有过的项目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7. 本基金会员工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8. 其他经本基金会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三十五条 责任与处罚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

1. 泄露本基金会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3. 已泄露本基金会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1. 故意或过失泄露本基金会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 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本基金会秘密的;

3.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十一章  附则

三十六条 本制度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会理事会授权本基金会员工大会另行制订。

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本基金会2018年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会议通过。

 


通过实现每个人获得良好职业教育的机会,提高他们所受教育的质量,我们在努力解决三个社会问题:
  • 适龄儿童失学
  • 学生无法从所学的有限内容中受用
  • 综合素质培养的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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