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26  14:30:00

信息公开制度

深圳市海学堂公益基金会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海学堂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扩大本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本基金会社会公信力,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及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本基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本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本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本基金会应当以真实、完整、及时为披露信息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地披露与本基金会相关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各部门。

第二章     信息公开原则

第四条 公开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布的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本基金会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所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五条 真实完整原则。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

第六条 及时准确原则。公开信息的内容,发生变化要及时进行更新,确保信息准确和有效。

第七条 规范有序原则。制定信息公开流程和规范,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

第八条 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应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公开如下: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四)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内容:

(一)以上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知识产权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三条 公开方式

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可以通过本基金会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号、定期邮寄或电邮公益慈善项目报告、本基金会合作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开(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信息公开,也可通过民政管理部门指定媒体进行信息公开。

以张贴悬挂、宣传专栏、宣传手册等方式进行信息公开的,设在住所或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布活动的内部管理,划定基金会各部门具体职责,由特定部门分工,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

一)基金会各部门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

(二)基金会的办公室主任负责对基金会公开信息的统一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定期监测各部门负责管理并已经公开的信息,必要时向各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编制年度工作报告等文书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后重新公开,同时说明修改理由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本基金会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社会公众对公开的信息内容存在质疑,本基金会应当对社会公众提出的质疑,及时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基金会的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一届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自2018年12月15日起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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