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26  13:59:00

印章管理制度

深圳市海学堂公益基金会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深圳市海学堂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加强对机构印章的管理,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所有部门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 印章的名称及规格按照基金会有关印章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基金会印章式样分为:机构公章、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

第五条 本基金会须在依法完成登记成立后,方可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

印章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第六条 本基金会印章应落实专人保管,具体为:

(一)机构公章、法人印鉴由秘书长指定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

(二)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人员负责保管。

第七条 如外出公差须将公章交由机构指定的临时保管人代为保管,并办理临时交接手续。

第八条 印章更新,应交回原印章后,方可刻制新的印章。

印章遗失的,应立即按照法定程序,向公众申明印章作废,并申请补刻和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印章须停用:

(一)机构名称变更;

(二)印章损坏、遗失、被窃;

(三)机构注销、撤销。

印章停用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机构准予注销后,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印章。机构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印章,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印章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公告作废。

第九条 《用印登记单》作为用印记录由印章保管人留存,每年12月31日将用印台帐整理后汇总归档。

第十条 印章原则上不允许带出本基金会,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外带机构印章申请》,载明外带印章用途、地点、时间、办事机构等,经主任批准后,方可外带使用。

第十一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并做好印章管理档案记录和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任何人员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本基金会印章。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机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机构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本基金会的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第一届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自2018年12月15日起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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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龄儿童失学
  • 学生无法从所学的有限内容中受用
  • 综合素质培养的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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