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26 13:51:00
深圳市海学堂公益基金会
档案、证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深圳市海学堂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档案和证书管理工作,维护档案管理的完整性与安全性,保证所有证书原件、申办原始资料及其重要文件资料的管理,防止遗失并保证按时备案复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证书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档案管理
第二条 本基金会档案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档案资料完整齐全,保管有序规范。
第三条 本基金会档案,由秘书处统一管理,并设立档案室或档案柜。
第四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保证本基金会及各部门的档案资料齐整完全、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第五条 凡应及时归档的资料,由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以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无误。
第六条 基金会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协议、财务资料、人事资料都必须归档保管。
第七条 本基金会任何个人和部门非经允许不得擅自销毁本基金会档案资料。
秘书处应按档案保存期限做好档案资料的清查工作,对应销毁的档案资料应填写《档案销毁审批表》,经本基金会相关负责人批准方可销毁。
秘书处会同相关人员对已批准销毁的档案资料进行销毁工作,并做好监销记录。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法人登记证书挂在本基金会对外办公的显著位置,其他证书和证书副本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九条 下列证书及资料由专人负责统一保管:
(一) 所有资信文件:评估报告、年检报告等。
(二) 重要文件,如管理制度文件等。
(三) 所有由重要本基金会或组织颁布的证件等。
第十条 本基金会由专人负责管理重要文件资料,其职责如下:
(一) 负责有关证书的申办、变更、到期换证等工作。
(二) 严格按照本基金会的有关制度办理有关借用、复印等工作。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员工因工作需要必须借阅、借用、复印证书资料时,应填写《借用登记表》,写明事由及拟用证书资料名称、件数、归还期限等,经主任同意并签名确认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凡借阅、借用证书资料,必须在申请日期内归还,不能按时归还的应申请延期,手续与上述相同,但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及工作人员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本基金会证书。
第十三条 凡因保管不善或借用、借阅手续不齐,导致证书及重要文件资料遗失的,由资料保管人员承担补办费用及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凡因借用、借阅人过失而造成的证书资料灭失,由借用、借阅人承担补办费用及相关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关于档案和证书管理的规定,本基金会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本基金会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本基金会的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第一届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自2018年12月15日起实施执行。